根据《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办法》(京政办函[2015]102号)和《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物业服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5]258号)精神,从2015-2016年度采暖季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为职工直接交纳或报销供暖费,改为按岗位等级一次性发放采暖补贴;同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岗位等级逐月发放物业服务补贴。为落实好政策规定,做好我校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建议说明如下:
一、在校园1-10号家属楼没有分配过住房的,或分配过现已将住房出售的教职工,按规定直接发放采暖补贴和物业服务补贴。补贴发放后,自行向供热单位和物业单位交纳采暖费和物业费。
二、从2015-2016年度采暖季起,开始向校园内家属楼有住房教职工收取供暖费。供暖费标准按北京市规定执行。
三、从2016年1月起,开始向校园内家属楼有住房的教职工和其他非教职工的房屋产权人收取物业费。依据北京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目前物业费拟按0.8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同时取消原收取的2元/月卫生费。
四、在校园1-10号家属楼分配过住房且没有出售的,或通过二手房买卖交易等方式购买校内住房的教职工,按规定采取补贴划转方式收取采暖费和物业费,补贴高于应交费用的,多余部分发放给教职工;补贴低于应交费用的,不足部分由教职工补交。补交时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五、对所有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补发2015年物业服务补贴。教职工2015年物业费已由学校支付的,如低于职工本人2015年度物业补贴额的,发放差额部分。学校已交纳望京花园东区210楼和西坝河东里西区117号楼2015年物业费。望京花园东区210楼的双职工只补发职务职称较低一方的物业费。校园内家属楼有住房的教职工已交2015年卫生费,全额补发其物业服务补贴。
六、本次调整安排范围为全校在职在编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包含在职原企业员工和部分享受事业编制福利待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等,对在职原企业员工继续执行原报销政策,并明确此类人员退休后不再报销供暖费。
七、学校不再支付望京花园东区210楼中央空调费,由教职工自付。
八、学校财务部门应开具供暖费和物业费票据,提供给有需要的校内有房职工。
后勤管理处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