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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

北京物资学院“推优”工作条例

2021-12-1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需要。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三条  凡团的关系在我校的共青团员,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的条件,均可作为“推优”候选人。

第四条  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向党组织推荐的对象。推荐对象的具体条件为: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2、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3、入党动机纯正。积极向党组织上交思想汇报,正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积极要求思想进步。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学院和班级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团队精神。

5、综合素质较高,在班级中的学习、工作中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在团内外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学年推荐两次,一学期一次。

第六条  召开“推优”大会。由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参加“推优”大会的成员应为团支部全体成员,其中包括共青团员、预备党员和党员,不包括群众。出席人数不得低于团支部成员数的90%,否则此次“推优”无效。原则上班主任、入党联系人、分团委组织部学生干部、党支部委员必须参加大会,否则此次“推优”结果无效。“推优”大会具体程序:

   1、团支部委员会介绍被候选团员的基本情况(包括: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党课学习的情况、思想汇报上交情况以及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以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表现),会议期间填写《北京物资学院“推优”会议记录》(附件1)。

2、该团员作自我评价。

3、参加会议的团员对该团员进行民主评议,自愿发言,人数不限。

4、到场团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被推荐团员进行投票表决,每人投票数不超过候选人总数的50%,入党联系人监督计票,团支部委员会公布投票情况并填写《北京物资学院“推优”结果统计表》(附件2),会后需由团支部委员会、入党联系人、组织部干部签名确认。

5、“推优”率超过应到人数的2/3的团员通过“推优”。

第七条  “推优”大会结束后,团支部将附件3和附件4上交至分团委组织部,分团委汇总“推优”结果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结束后,团支部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3),并组织“推优”成功的团员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登记表》(附件4),材料分别报送各党支部。

   第八条  各党支部确定当期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后反馈至各团支部,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须参加该团支部组织的下期推优。

第四章  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团组织要配合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进一步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具备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奉献青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