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顺利完成教学任务的保证。为规范教学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分为四类:1 .课堂教学事故;2 .考试及成绩管理事故;3 .实践教学事故;4 .教学管理事故。每类事故根据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课堂教学事故
(1)三级教学事故
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 分钟(含)以内。
②上课时间内接听或拨打手机及其他无线通信设备。
③未履行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④无教案或无讲稿,不备课而授课。
⑤不按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进度计划进行教学,随意变更教学内容,授课进度无故提前或拖后4 学时以上。
⑥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⑦未经批准擅自请他人代课。
(2)二级教学事故
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 分钟以上。
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
③无教学大纲或不按教学大纲授课。
④未经批准要求学生购买教材或参考书。
(3)一级教学事故
①在课堂上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
②拒不接受学校(学院、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
2、考试及成绩管理事故
(1)三级教学事故
①主、监考教师迟到5 分钟以内。
②提前或拖延发卷时间,擅自延长考试时间,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由他人代替监考。
④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⑤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出题,致使试题过于简单或过难,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
⑥在阅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出现错误,且出现错误的试卷数量占班级试卷总数的10 %以上(含10%)。
⑦不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成绩、学生答卷、试卷分析报告等资料。
⑵二级教学事故
①主、监考教师迟到5 分钟(含)以上。
②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考试试题(含A 、B 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
③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④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⑤在阅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出现错误,且出现错误的试卷数量占班级试卷总数的15 %以上。
(3)一级教学事故
①监考教师无故缺席或考试中擅离考场10 分钟以上。
②任课教师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含试卷印刷、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题)。
③主、监考或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
④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和试卷等原始资料。
3、实践教学事故
三级教学事故
①由于教师准备不充分致使部分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实验的正常进行。
②在指导学生论文(毕业设计)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导致学生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③ 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严重抄袭现象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
(2)二级教学事故
①学生实习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实践单位保密规定,或由于对学生管理不善给实践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②丢失、遗弃实践教学相关的重要仪器(万元以下)、设备及应保存的资料,给正常教学带来不利的影响或给检查、评估带来很大困难,造成不良影响。
③ 无教学大纲、指导书或实验教材进行实践教学。
④在指导学生论文(毕业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不给学生下发任务书,不按要求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3)一级教学事故
①学生实习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实践单位保密规定,或由于对学生管理不善给实践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②由于工作疏忽造成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或重要资料的丢失,给正常教学带来影响,造成严重后果。
4、教学管理事故
(1)三级教学事故
①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②学生中发生的重大教学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③放假前未将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或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
④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冲突或遗漏,不能及时妥善处理。
⑤未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教材需求,导致开课后一周仍无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⑥因管理不善造成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等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二级教学事故
①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②由于管理原因,使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遗漏或重复。
③实习、教学实践活动前未落实实践场所,使实践任务无法完成。
④教学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估检查工作。
(3)一级教学事故
①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②由于教学安排或教学管理失误,导致停课、停考或导致考试失败。
③更改学生评教结果,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教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1、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查清事实、写出事实经过材料,填写《 北京物资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2、教务处接到《 北京物资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 后,根据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初步处理意见,并核实情况,组织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填写《 北京物资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上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3、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 北京物资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的10 日内,向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4、纪监审办公室接到申诉后,在一周内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提出确认意见,最终由教务处做出最终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5、凡由教务处接到举报或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经核实确认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处理。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负连带责任,取消单位领导年终评优资格,并扣发2000 元岗位津贴。
(四)教学事故处理
1、对于三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500 元岗位津贴,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对于二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1000 元岗位津贴,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同时,取消事故责任人二年内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年度评优的资格。
3、对于一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2000 元岗位津贴,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在三年内取消事故责任人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年度评优,以及申报各类奖项的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累计扣发2000 元岗位津贴,评聘职称、评优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扣发3000 元岗位津贴,评聘职称、评优等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二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扣发5000 元,暂停次学期授课资格。
5、一学期出现3 次以上教学事故的单位,取消单位领导年终评优资格,并扣发2000 元岗位津贴。
6、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报告教学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否则取消本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7、教务处负责将终审意见通知各相关部门以及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相应处理意见。
(五)附则
1、外聘、返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2、教职员工、学生有责任向学校、教务处、院系部举报、投诉教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