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教职工工作质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物资学院考勤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考勤是教职工出勤情况与工作质量的记录与考核。全院教职工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把考勤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考勤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明确由办公室主任为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及上报,设立考勤表,考勤员要认真负责,按时、据实填写考勤表。
(三)行政人员、学生辅导员、实验室教师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期。
(四)专职任课教师实行工作量考核制度,学院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学校、学院规定的每周必须到校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学院、系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专职教师在上述时间内缺席均按实际缺勤时间统计。
(五)教职工的工资、聘任、考核、晋升、奖惩等,以考勤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病假、事假、校内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的期限按照《北京物资学院考勤规定》执行。
三、假期计算及旷工
(一)各类假期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产假在寒、暑假内的可以顺延。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过期不归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按各级单位规定的活动时间,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者,每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四、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岗;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但需说明理由。
(二)凡请病假均须凭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方可准假;请病假2周以上的须凭本人二级(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方可准假。请工伤假应凭相关医疗机构证明和工伤认定相关材料,方可准假。其它请假应写明事由,经院长签字批准。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流程
1.请假、续假及销假由院长审批,批准后由各单位办公室报人事处备案;涉及处级干部请假的,按《北京物资学院领导干部请假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考勤员应在考勤表中记录。
2.请病假2周以内由院长审批,2周及以上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请事假1天需口头请假,1天以上需有假条,3天(含)以下由院长审批,3天以上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4.校内公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需经院长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工伤假需经院长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五、工资待遇
病假、事假、校内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的期限按照《北京物资学院考勤规定》执行。
六、争议调解
教职工因考勤受到相关处分提出异议的,自处分结果通知本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北京物资学院商学院考勤规定》同时作废。
八、本办法由商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北京物资学院商学院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