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三重一大”(商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制度,根据中央、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及物院党发〔2019〕50 号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物资学院关于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结合商学院实际,特修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商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经商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商学院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凡重大决策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商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事关商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商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商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四)商学院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商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商学院系或专业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一)商学院系或专业管理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三)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对商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二)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三)重要重大专项安排;
(四)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五)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六)商学院大型庆典活动;
(七)其它需要商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超过商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二)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范围及决策形式
第八条 决策范围
对商学院改革发展带有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如办学方向和定位、战略发展规划、教育和科研创新、重大改革方案、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商学院安全稳定以及规章制度、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领导重要报告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商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决策形式
(一)商学院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多数人的意见进行正确集中,少数服从多数。
(二)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办公会讨论事项由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集中意见作出决定。
(三)根据事项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召开由商学院党政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处理专项或具体工作,作为正式决策的补充形式。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条 商学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凡重大决策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充分酝酿,听取教职工代表等各方面意见,集中各方面智慧,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商学院纪检员可列席重要会议,其他系或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凡涉及上述“三重一大”内容,都须由相关系或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吸纳各方意见(专业性、技术性强或设计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报商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议题事项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会议。表决“三重一大”事项,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根据规定需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决定的,要经教代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参会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分管领导根据具体工作,提出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三)分管领导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结合调研情况准备会议材料,根据决策范围报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确定后,由商学院办公室安排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由党委常委会或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办公会决策决定。
第十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重要干部任免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二)涉及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团组织负责人的选举、任免,要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商学院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需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并按组织程序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提出议题。
(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有商学院主管领导及有关专家参加的深入调查和充分论证并写出书面论证报告,供决策时参考。论证报告要有参加论证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签名。
(三)论证报告要提请党委常委会或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办公会等讨论表决或决定。会议需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如存在较大分歧或异议,则暂缓表决或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对于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项目批复额度、实际执行进度以及资金支出的情况说明,并报送商学院办公室,由商学院办公室依据项目资金额度,确定党委常委会或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办公会决策决定,并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二)对于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由商学院办公室依据项目资金额度,确定党委常委会或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办公会决策决定,并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八条 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有计划性,坚决避免临时动议,更不允许“先斩后奏”。
第十九条 商学院重要文件或规章制度提交党委常委会或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前,主管院领导应召集相关系或部门人员进行讨论、修改。
第二十条 凡以商学院名义报送的公文,要严格办文程序,规范公文样式,保证公文质量,遵守报送时间。根据公文的性质和内容,该公示的予以公示,该保密的注意保密。
第五章 决策要求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依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使党委权限和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治院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商学院党委、行政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党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商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上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主动配合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接受司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主动接受工会、教代会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九条 诚恳听取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分析他们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处理或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对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学院工作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要加强商学院网站建设,推进院务公开,及时发布院务信息,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便于教职工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通过来信来访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商学院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提高依法执政、依法治院和自律意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商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过错或不当行为。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商学院“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由商学院党委领导,纪检人员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商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规定的,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班子的批评教育;由此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直接领导责任,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系或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报学院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12.03